上一章讨论了方法与方案。
方法是实现目标的一般性信息,方案则是在方法基础上,结合特定条件构建的实施信息。
至此,意识体已经完成从存在到方案七个环节的认识构建。
但是,认识和规划本身并不等于现实结果。主体即使已经形成完整方案,只要没有进行实际行动,预期结果就不会仅凭方案而实现。
从方案到现实,需要经过实践。
实践通过对本体及其环境的实际作用,使方案中的行动信息得到落实,并产生客观结果。这些结果是否形成能够满足原始需求的功能系统,则是行为逻辑最后一个环节需要回答的问题。
第一节 实践:方案的实体化落实
实践,是意识体在主观能动性指导下,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在本书的九环节模型中,第八个环节称为行为,但特指受到方案指导的实践行为,以区别于第一篇讨论的广义行为。
方案与实践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意识活动中构建的实施信息,后者则是现实中发生的具体行动。
例如,一个人按照图纸建造房屋。
建筑方案已经规定房屋的结构、尺寸、材料及施工方式。实际施工则需要依据这些信息,对材料进行加工、移动和连接,使预期结构逐步成为现实。
因此,实践可以理解为方案的实体化落实。
在完全理想的条件下,如果方案准确、实施条件全部符合预期,主体也能够严格执行方案,那么实际行动就可以与方案规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是方案在现实中的镜像执行。
不过,这里的镜像执行只是一种理想化描述。
方案作为信息,不会直接转化为物质。真正改变客观对象的,是主体依据方案实施的实际行动。
同时,现实条件也不可能始终与预期完全一致。
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能力不足而出现执行偏差,也可能因为环境变化而无法继续按照原方案行动。
因此,实践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初始方案的机械重复。
在现实过程中,主体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行动,必要时还可能修改方案,甚至重新选择实现目标的方法。
但无论具体过程如何变化,实践与方案始终具有明确的逻辑区别。
方案规定如何行动,实践则使行动实际发生。
还需要区分方案执行与目标实现。
一个人可以严格执行错误的方案,却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可能在执行过程中修正方案,最终实现目标。
因此,方案是否得到落实,与实际结果是否符合预期,需要分别判断。
第二节 实践的主体与客体
任何实践都涉及实施行动的主体,以及承受实践作用的对象。
本书将实践的实施者称为实践主体,将承受实践作用的对象称为实践客体。
需要明确,主体与客体是实践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并不要求它们必须是两个不同的实体。
实践主体可以改造外部对象,也可以将自身作为实践的作用对象。
例如,一个人化妆时,化妆者是实践主体,而其自身身体的相关部分则成为实践客体。
主体通过实际操作,改变自身的外观状态。
同样,一个人通过身体锻炼提高运动能力,其身体既是实践的实施者所属本体,也是承受实践作用的对象。
在学习活动中,这种主体与客体同一的关系更加明显。
例如,一个人原来不会骑自行车。
经过反复练习之后,他逐渐掌握平衡和动作协调能力,最终能够独立骑行。
在这一过程中,学习者既是实践主体,也是实践改造的对象。
实践没有创造出一个新的生命个体,而是改变了原有本体的相关结构、状态及其功能。
因此,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可以是同一本体。
二者的概念区别依然存在:主体强调谁实施行动,客体强调什么承受了行动的作用。
这一关系还说明,实践产物不必表现为独立于原有对象之外的新物体。
实践可以通过加工与连接产生新的结构体,也可以通过改变既有结构的要素、关系或功能状态,形成新的实践结果。
因此,本书所说的实践改造,既包括对外部环境的改造,也包括对实践主体自身的改造。
第三节 实践中的反馈、矫正与复盘
实践以方案为指导,但实际条件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在方案执行过程中,主体需要通过反馈获取相关信息,并在必要时调整行动。
反馈,是实际状态或结果的信息进入主体的认识或调节过程,并对后续活动产生影响。
例如,施工人员按照方案安装构件,通过测量发现实际位置与规定位置存在偏差。
测量结果提供了有关现实状态的信息。
主体据此判断偏差产生的原因,并决定是否调整后续操作。
这种依据反馈信息进行调整的过程,就是矫正。
矫正可能发生在不同层次。
如果问题来自某个动作的执行误差,主体可以调整具体操作。
如果问题来自方案对现实条件的判断错误,则需要修改实施安排。
如果原定方法无法实现目标,还可能需要重新选择方法。
因此,实践中的矫正并不局限于躯体动作,也可能引起此前认识构建内容的更新。
这里需要区分方案中的反馈规则与实践中的实际反馈。
主体可以在方案中预先规定需要检查什么、如何识别偏差,以及出现问题时采取何种措施。
但实际偏差是否发生、偏差达到什么程度,只有在相关状态出现并被获取后才能确定。
方案可以包含反馈与矫正的预先规则,实践则根据现实情况运用这些规则。
还需要注意,反馈不必然引起矫正。
如果实际结果符合预期,主体可以继续执行原方案;只有在发现需要处理的偏差时,才有必要考虑调整。
实践结束之后,还可以进行复盘。
复盘主要包括记录与总结。
记录用于保存行为过程中的实际信息,例如行动时间、发生的事件、资源消耗、执行偏差及最终结果。
总结则进一步比较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分析结果形成的原因,并确定哪些经验可以用于后续实践。
一次实践即使没有实现目标,也可能通过复盘获得有价值的认识。
因此,反馈、矫正与复盘共同体现了现实实践对原有认识和规划的影响。
但实践过程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最终结果能否满足需求,仍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第四节 系统:具有需求功能的结构体
实践通过对本体或环境的作用产生客观结果。
在本书的理论中,系统是由要素及其连接关系构成,并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特定需求的功能性结构体。
理解系统,首先需要明确结构体。
结构体,是由一定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整体。
例如,木板、木条和连接件按照一定方式组合,可以形成一张桌子的结构。
但结构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它必然能够满足实践主体的原始需求。
如果主体原本需要一张能够稳定承载物品的桌子,而最终结构无法承受预定重量,那么相对于这一承载需求,它就没有形成所要求的功能系统。
因此,在本书的理论中,系统的判定不仅涉及结构是否形成,还涉及结构能否满足相应需求。
系统具有三个基本方面:要素、连接与功能。
一、要素
要素,是构成结构体的组成部分。
例如,一张桌子可以包含桌面、桌腿和相应连接件。
这些部分共同构成桌子的基本结构。
要素并不必然等于最小的物理单位。
不同系统可以根据其组成方式和研究层次确定相应要素。
例如,研究桌子的整体结构,可以将桌面和桌腿作为要素;研究桌面材料的性质,则可能进一步分析材料内部的组成。
因此,要素的确定,需要与系统边界及所研究的功能相适应。
但这种相对性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客观组成任意确定要素。
要素必须能够在被研究的结构中找到相应依据。
二、连接
连接,是结构体各要素之间形成的关系。
要素按照一定关系组织起来,才能构成具有相应性质的整体。
例如,桌腿与桌面需要形成适当的连接,才能为桌面提供稳定支撑。
如果只是把相关材料任意放在一起,即使全部要素都已具备,也不一定能够形成符合要求的桌子。
所以,结构体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具有什么要素,还取决于这些要素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连接并不限于物体之间的直接接触。
它也可以表现为位置关系、物质作用关系、信息传递关系,以及其他使要素形成特定整体的关系。
例如,计算机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使相关信息能够按照一定方式传递和处理。
因此,要素与连接共同构成系统的结构基础。
改变要素可能改变结构的性质,改变连接关系也可能使相同要素形成不同的结构与作用。
三、功能
功能,是结构体凭借其要素及连接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满足特定需求的作用属性。
功能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它依赖客观结构。
某一结构体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受到其组成要素、连接关系及现实条件的制约。
例如,一张桌子能否承载物品,取决于其材料、结构形态及连接稳定性。
主体希望它能够承重,并不能直接使不具备承重条件的结构获得这种能力。
其次,功能相对于需求而言。
在本书的行为逻辑中,判断某次实践是否形成预期系统,必须以实践主体的原始需求为依据。
一个结构体即使能够满足其他需求,也不能因此认定它已经满足此次实践的原始需求。
例如,某人原本需要制造一张能够承重的桌子。
最终得到的结构体无法承重,却具有一定装饰价值。
装饰价值不能代替原始承重需求。
因此,相对于此次实践的原始需求,该结构体不能被认定为已经形成所要求的功能系统。
如果另一主体以装饰为需求使用这一结构体,则可以相对于装饰需求另行判断其功能。
但这不会改变原实践未能满足承重需求的事实。
所以,系统功能的判定具有主体相对性和需求相对性。
需要注意,功能的成立并不要求结构体正在被使用。
一张具备承载能力的桌子,即使当前没有放置物品,仍然具有在相应条件下满足承载需求的能力。
因此,判断功能时,应当考察结构体是否客观具备满足相应需求的作用能力,而不能仅以某一时刻是否正在使用为标准。
综上,要素回答结构体由什么组成。
连接回答这些要素按照什么关系构成整体。
功能回答这一结构体凭借其客观结构,能够满足什么需求。
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系统的基本分析结构。
第五节 系统的最终判定依据
按照本书的行为逻辑,实践的发生与系统的形成之间存在联系,但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实践可以按照方案实施,也可以产生实际结果。然而,结果是否构成符合原始需求的系统,还需要独立判断。
这里必须区分三个问题。
第一,方案是否得到正确执行。
第二,实际结果是否实现预定目标。
第三,最终结构体是否具有满足原始需求的功能。
这三个判断之间具有逻辑联系,但并不必然一致。
例如,一个人原本需要制造一张能够稳定承载物品的桌子。
但在构建目标时,他错误地将外观美观作为唯一的结果要求,忽略了承载能力。
随后,主体认真执行方案,制造出一张外观符合要求、却无法承载预定物品的桌子。
在这一过程中,方案可能得到了正确执行,设定的外观目标也可能实现。
但最终结构体不能满足最初的承重需求。
因此,相对于原始需求,预期的功能系统没有形成。
再考虑另一种情况。
主体同样错误地将外观作为唯一目标,实际执行过程也偏离了原定方案。
但由于实施过程中的某种变化,最终形成的结构体恰好具备了预定的承载能力。
此时,原目标设计仍然存在错误,方案也没有得到正确执行。
但最终结构体已经能够满足最初的承重需求。
按照本书的定义,它相对于该需求具有相应功能,可以被认定为系统。
这说明,系统是否成立,不能仅由目标设计或方案执行是否正确决定。
其最终判断依据,是结构体能否满足实践主体的原始需求。
因此,目标实现不必然意味着原始需求得到满足。
而目标错误、执行偏离,也不必然排除最终形成具有需求功能的结构体。
不过,还需要区分系统形成与实践过程的评价。
偶然形成了功能系统,并不能证明原目标、方法和方案都是正确的,也不能证明这一过程具有稳定的可重复性。
同时,认定某个结构体是本次实践的产物,还需要确认其形成或功能变化确实由此次实践造成,不能把与实践无关、偶然同时出现的结构归入实践产物。
由此,本书可以确立一个基本判断原则:
实践过程以方案为执行依据,预定目标用于检验预期结果,而最终形成的结构体是否构成原始需求所对应的系统,则以其实际功能为判断依据。
这使行为逻辑最初的需求与最终的系统形成之间建立了明确联系。
第六节 不同实践中的系统形成
实践产物并不必然是一件全新的独立物体。
它可以表现为新结构体的产生,也可以表现为既有结构经过改造后形成新的功能状态。
这一点可以从饮水、沟通和学习三种实践中加以分析。
一、饮水实践
饮水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实践。
主体认识到自身存在水分方面的缺失,形成补水需求,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目的、目标、方法与方案。
随后,通过取水和饮水,使水进入身体。
从系统的角度看,水本身具有一定的物质结构。
水分子及其相互作用构成相应的物质组织状态,使水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参与满足饮水需求。
但是,水分子及其相互关系并不是在饮水行为发生时才凭空产生的。
饮水实践实际改变的,是相关物质的位置、分布,以及它们与本体之间的作用关系。
水进入身体之后,经过吸收、运输和分布,参与本体内部的相关生理活动,使原有物质系统的组成及状态发生变化。
因此,如果研究饮用水自身,可以将水的组成和相互作用作为系统分析对象。
如果研究饮水实践所形成的结果,则应当进一步分析水进入本体后,相关物质组成、分布及功能状态发生了什么变化。
二者具有联系,但不能混为同一对象。
饮水实践不必重新创造水分子,也不必生产一个全新的身体,才能形成具有功能意义的系统性结果。
它可以通过改变既有物质系统的组成和状态,使相关结构具备满足当前补水需求的功能。
因此,在这一分析范围内,实践改造的是本体及其相关物质结构,系统产物体现为实践造成的相应功能状态。
其最终判断依据,仍然是相关改变能否满足原始补水需求。
二、沟通实践
沟通实践能够通过信息传递改变主体的认识状态。
例如,一个人为了获取某项信息,主动向另一人提出问题。
在口头交流中,语言表达通过发声活动引起空气中的声学变化,形成能够传播的声音信号。
这些信号作用于对方的听觉系统,经过相应处理后,可能引起其认识活动及回应行为。
当对方表达回答内容时,相关信息又通过声音传播、听觉感知和信息处理过程进入原主体的认识。
这一过程包含物质作用,也包含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但需要明确,声音的传播只是信息交换过程的一部分,不能仅凭产生了声波,就认定获取信息的需求已经满足。
如果实践主体的原始需求是获得某项信息,那么需要考察沟通之后,主体是否形成了能够满足这一需求的信息认识。
在系统分析中,可以将主体获得的信息内容及其组织关系作为需要解释的功能结构,并考察这一结构如何依托主体的感知和认识活动形成。
例如,主体通过询问获得某个地点的位置及到达路线。
相关信息经过认识和组织,形成能够用于判断路线的内容。
如果这些信息能够满足主体原定的信息获取需求,那么就可以从相应信息结构及其功能关系分析实践结果。
因此,沟通实践并不必然生产某件实物,却可能通过改变既有认识系统的信息内容及其关系,形成新的功能状态。
这里的关键仍然是明确系统边界:哪些信息构成要素,这些信息具有怎样的组织关系,以及它们如何满足原始需求。
三、学习实践
学习实践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践主体自身可以成为系统改造的对象。
例如,一个人最初不会骑自行车。
经过反复练习,他逐渐学会保持平衡、协调动作,并最终能够独立骑行。
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没有制造一个新的生命个体,而是通过实践改变了自身的相关能力状态。
从身体机制来看,骑行能力依赖感知、运动控制与身体执行等多个部分的协调作用。
学习与训练能够使相关活动方式逐渐发生适应性变化,从而形成此前尚不具备的熟练能力。
这些相关部分可以作为系统分析中的要素,其协调关系构成功能形成的重要条件。
最终获得的骑行能力,则体现了改造后本体所具有的功能。
因此,学习者自身既是实践主体,也是实践客体;其既有结构及功能状态的变化,可以成为学习实践的系统产物。
如果原始需求是获得独立骑行能力,那么最终能否独立骑行,就是相应功能是否形成的判断依据。
完成大量练习,不等于需求必然得到满足。
反过来,即使实际学习过程与原方案有所不同,只要最终形成了能够满足需求的骑行能力,就可以认定相应功能已经形成。
通过这三个例子可以看到,实践产物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饮水主要涉及物质组成、分布及相关功能状态的变化。
沟通主要涉及信息传递及认识内容与组织关系的变化。
学习主要涉及本体自身能力及相关功能关系的变化。
虽然具体对象不同,但都可以尝试通过要素、连接与功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由此,系统产物不必限定为新制造的外部实物。
既有结构经过实践改造后形成的新功能状态,同样可以纳入本书的系统产物研究。
第七节 实践与系统的信息递进关系
至此,行为逻辑的九个环节已经得到初步界定。
存在,是意识体对本体与外界的差异、本体当前状态及基准状态的基础认识。
需求,是在存在基础上,对当前状态相对于基准状态的缺失差异的认识。
动机,是满足需求的意识活动趋势。
目的,是主体在动机基础上主动确立的抽象预期结果。
目标,是对目的的具体化构建。
方法,是实现目标的一般性信息。
方案,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方法的特殊实施信息。
行为,即本模型中的实践,是主体在方案指导下实施的实际行动。
系统,是由要素及其连接关系构成,并能够满足实践主体原始需求的功能性结构体。
按照本书提出的雪球式递进原理,后续环节应当完整继承此前环节的全部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信息内容。
从存在到方案,七个环节主要涉及认识与规划信息的逐步构建。
进入实践环节后,这些信息通过主体的行动作用于现实对象。
进入系统环节后,需要考察实践所形成或改造的结构,以及这一结构是否具有满足原始需求的功能。
因此,实践与系统使行为逻辑从主观认识进入客观结果。
但需要注意,系统功能成立与全信息包含原理成立,仍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一个结构体能够满足原始需求,可以证明它在相应条件下具备所要求的功能。
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最终系统完整保存了此前所有环节的全部信息。
例如,一张桌子可以通过材料、尺寸和连接关系体现部分设计要求,但未必能够从最终结构中直接识别制造者此前全部认识、判断与方案修改过程。
如果要求系统完整继承此前八个环节的信息,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哪些信息属于继承范围,这些信息以什么形式存在,以及如何判断它们是否得到完整保留。
同样,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反馈与矫正,可能使原有认识、方法和方案发生变化。
这些被修改的信息如何继承,已经失去现实有效性的判断是否仍然需要保留,以及历史信息与当前有效信息如何区分,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因此,本章首先明确实践与系统各自的定义,以及系统功能的最终判定依据。
对于雪球式全信息包含原理,则保留其作为本书核心理论命题的地位,并在后续章节进行独立论证。
第二篇至此完成了从存在到系统九个环节的基本概念构建。
存在提供基础认识,需求识别缺失,动机形成满足需求的意识活动趋势。
目的确立抽象预期结果,目标将其具体化,方法提供一般实现信息,方案形成特殊实施信息。
实践使行动信息进入现实过程,系统则凭借其要素及连接关系形成的功能,回应最初的需求。
从原始需求到最终系统,行为逻辑由此形成一条完整的理论研究路径。
下一篇将集中讨论九个环节的信息继承关系,检验雪球式全信息包含原理,并进一步研究一般行为与主观能动实践之间的统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