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第三审判庭,上午九点四十二分。
许清欢坐在原告席左侧,面前摊开的文件夹封面上印着“第78号行动档”五个黑体字。她左手搭在桌沿,拇指缓缓推过檀木手串的每一粒珠子,动作稳定,节奏均匀。右手边钢笔横放,笔帽未摘,但笔身已微微前倾,像是随时准备落纸记录。
法官敲下法槌,宣布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对方律师起身,西装笔挺,声音沉稳:“我方坚持认为,本案所涉一千余条用户评价,属于正常范围内的观众反馈。艺术作品本就具有主观性,差评并不等于侵权。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不能因观点集中、情绪激烈,就认定为组织性攻击。”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旁听席,“如果今天法院支持原告以‘评分异常’为由起诉普通观众,那明天每一个被批评的创作者都可以走进法庭,要求封禁不同声音。这将严重压缩公共讨论空间。”
许清欢没有抬头,只是指尖在手串上停了一瞬。
她的律师随即站起,打开投影设备,屏幕亮起一张数据图谱:密密麻麻的节点呈放射状连接,中心是三十个核心账号,外围延伸出上千次互动轨迹。
“请看第一组证据。”律师语速平稳,“这1123条一星评论,集中发布于6月3日凌晨00:17至00:49之间,平均每3.2秒出现一条新评价。发布时间高度同步,间隔误差不超过±1.4秒,符合程序批量操作特征。”
图中时间轴被放大,每条评论以光点形式呈现,几乎连成一条直线。
“再看文本分析。”画面切换为词频对比表,“所有差评均使用相同三类表述:‘演技做作’‘剧情虚假’‘靠关系拿奖’。句式结构完全一致,形容词与动词搭配无变化。更关键的是,1123条中,有1098条将‘再现’误写为‘在现’,‘浮躁’错作‘浮燥’——这种系统性错别字,在真实用户群体中不可能如此集中。”
对方律师皱眉:“观点趋同不等于造假。某些网络热词本就会被模仿传播。”
“那请问,”许清欢律师转向他,“这些账号是否具备基本用户行为特征?”
屏幕切至第三张图表:用户画像分析。
“三十个主控账号注册时间集中在三天内,注册后立即发布《破茧》差评,无浏览历史、无点赞收藏、无社交互动。它们不关注任何影视资讯账号,不参与其他话题讨论,唯一行为就是攻击本案作品。”
他指向其中一行数据,“其中一个账号,注册后七分钟内发布十二条一星评论,随后三个月未再登录。它没有头像,没有昵称个性签名,甚至未绑定手机号——这是真实观众,还是工具账户?”
旁听席传来轻微骚动。
法官抬手示意安静。
对方律师勉强开口:“即便行为异常,也不能证明背后存在组织者。可能是自发形成的负面舆论场。”
“那就看资金链。”许清欢律师递出一份银行流水报告,“我们通过第三方机构追踪支付路径,发现这三十个账号的注册费用、平台会员充值、IP代理服务费,均由同一虚拟账户统一支付。该账户绑定银行卡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持卡人信息虽已被注销,但交易记录显示,其曾向星耀娱乐旗下两家子公司转账共计47万元,备注为‘宣传服务费’。”
他加重语气:“这不是个人行为,是商业投入。”
对方律师迅速反驳:“仅凭一笔转账无法建立直接关联。宣传服务费涵盖范围广泛,可能用于广告投放、媒体合作,不能武断定性为刷差评支出。”
“所以我们提交第四项证据。”许清欢律师看向许清欢,“请原告说明过往是否存在类似遭遇。”
许清欢起身。
她没看对方律师,而是面向法官席,声音不高,却清晰传入每个人耳中:“三年前,我拒绝陪酒后,全网爆发‘耍大牌’‘抢资源’等黑料。那些内容,也是模板化发布,用词雷同,IP集中跳转。当时技术手段有限,未能追责。但现在我知道,这是一种模式。”
她翻动手中的笔记本,抽出一页复印件,“这是当年水军群聊截图,由一名前工作人员提供。指令明确:‘每条评论必须带‘关系户’关键词,错别字统一用‘在现’,发布时间控制在黄金时段前十分钟。’”
她将材料递交给书记员,“手法一致,话术一致,执行方式一致。这不是巧合,是惯用策略。”
对方律师立刻打断:“原告是在用未经证实的旧事推测当前事件!既无司法认定,也无当事人指认,这种‘我觉得像’的判断,不能作为证据!”
“我不是在推测。”许清欢终于看他一眼,“我在构建合理推定。”
她翻开笔记本第二页,“第一,攻击形式高度一致——模板化文本、集中发布、错别字复现;第二,执行主体存在交集——本次虚拟账户关联人员,曾任职于星耀娱乐市场部;第三,资金流向可疑——付款方与顾明城掌控的宣传体系有密切往来;第四,动机明确——我与其公开冲突长达两年,多次揭露行业乱象,损害其利益链条。”
她合上本子,直视法官:“四项要素叠加,已形成完整行为闭环。我不需要直接录音或书面指令来证明指使关系。法律允许基于高度盖然性作出判断。而本案事实,远超合理怀疑标准。”
法庭短暂沉默。
法官翻阅材料,片刻后点头:“原告方继续。”
许清欢律师乘势推进:“综上,这些所谓‘观众评价’,实为有组织、有计划、有资金支持的商业诋毁行为。其目的不是表达观点,而是通过制造虚假民意,压低作品评分,影响市场判断,进而打击创作者声誉——这已超出言论自由范畴,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
他最后陈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
对方律师再次起身,额角微汗。
“我方仍主张,原告混淆了批评与诽谤的界限。”他试图拉回节奏,“艺术作品天然面临争议。哪怕一万个人同时说一部电影烂,只要他们是真实表达,就不违法。现在原告要用法律手段清除异见,这才是对创作生态的真正威胁。”
他看向许清欢,“您说您接受差评。可当差评出现时,您选择的是起诉,而不是回应。这是否说明,您真正不能接受的,是任何否定?”
许清欢站了起来。
钢笔被她轻轻推向前端,笔尖抵住纸面。
“我可以接受差评。”她说,声音平稳得像读一句公文,“但我不能接受用机器伪造的声音,来定义我的作品价值。”
她看着对方律师,“如果你母亲病重住院,你听到十个陌生人打电话来说‘她活不过今晚’,你会觉得那是关心吗?”
那人一怔。
“不会。”她自问自答,“你会立刻报警。因为你知道,这不是预言,是诅咒。”
她转向法官,“当金钱可以批量购买账号、雇佣写手、操控评分时,创作就不再面对观众,而是在对抗资本制造的假象。规则一旦失守,公平就成了笑话。”
她停顿两秒,补充:“我起诉,不是为了消灭批评。是为了让真实的声音,还能被听见。”
法官低头记录。
对方律师还想说什么,但嘴唇动了动,最终退回座位。
审判长合上案卷,宣布休庭十分钟。
十一点零三分,庭审重启。
法官当庭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星联文化有限公司及三十名匿名用户,在短时间内集中发布内容雷同、行为异常的一星评价,且存在统一资金支付路径,构成有组织的网络侵权行为。其行为超出正常言论范畴,具有明显恶意,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他逐项宣布判决结果:
“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在三大主流评分平台首页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
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八十五万元整。”
最后,他说:“本案驳回被告全部抗辩理由,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锤落声响起。
许清欢站在原地,没有动。
嘴角极轻地向上提了一下,又迅速平复。
她低头,将钢笔拧紧笔帽,放进文件夹夹层。左手摩挲过檀木手串最后一粒珠子,停住。
窗外阳光斜照进来,落在她的肩线边缘,像一道静止的光刃。
她仍坐在原告席,未起身离场。
手中的“第78号行动档”静静躺着,封皮上的字迹清晰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