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辩之就答辩人因著作权代理合同纠纷一事,依法提出反驳意见如下,请贵院依法审判:
一、1.法律以证据与具体事项为准则,若以此而言,被告所谓的“已履行全面核心义务”一词存在矛盾,有混淆视听之嫌疑。全面乃指全部或所有层次或所有程序。核心则是指部分或局面或关键但不可代替主要部分。原告出书的核心是出版发行,若以双方合同而言或以被告全面核心论而言,请被告出具已经完成的出版发行义务或责任。反之,请问被告为何要牵强核心与全部一词?
2.答辩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答辩人已全面履行其所谓的全面核心合同义务。答辩人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出版时长
2.存在错误的文本样书
3.无法查询的书号
4.违背承诺更换书号,使用无效书号
5.要求再缴费
6.刻意制造文本错误
7.重复错误多次审校
二、1.答辩人简单的问题重复问,故意问,简单的错误重复犯,故意犯,以致需要在答辩人的恐吓辱骂以及投诉下才勉强推进
2.请答辩人对照初稿指出被答辩人自己增删的内容,以此为实际证据驳回由答辩人所制造的大量乃至重复性的错误,否则由答辩人导致错误包括由此涉及到的其他问题,依法答辩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答辩人若认为被答辩人在网络传播的信息为造谣诽谤,答辩人完全可以依法起诉被答辩人,若不起诉或者起诉无果,既为被答辩人所言属实,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答辩人因答辩人的责任而为校对修改所付出时间精力,有权要求答辩人作为责任方给予相应赔偿,答辩人不辨真伪,利用华为未来摸黑被答辨人,应依法补偿被答辩人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诽谤,名誉侵权,精神损失,和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利用他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