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初的几次军火禁运谈(2)
书名:近代、古代与时政故事系列 作者:英雄立马起沙陀 本章字数:4528字 发布时间:2021-06-25

辛丑条约后的军火禁运(1900-1903)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9.7),辛丑条约签订,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已于西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进口二年。嗣后如诸国以为有仍应续禁之处,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续展。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列强对华的军火禁运,时间暂定为两年。其实在上一年即光绪二十六年(1900)八国联军侵华以来,列强已经开始了对华的军火禁运,毕竟战时状态下,不可能有敌对国还互相出售军火的情况的。但是战后将禁运载入条约披上合法的外衣,还是从辛丑条约开始明确规定的。

列强之所以要在条约中明确要求对华军火禁运,主要原因还是庚子事变中,清军和被近代化武器武装起来的部分义和团进攻使馆区和租界,导致不少洋人伤亡。所以列强决议对华军火禁运,以示惩罚。首先提出禁运的是法国,英日俄德等也没有反对意见。列强还手握证据,说西摩尔所部在攻占天津后,发现一个军火库,里面有大量西方提供的先进武器,包括:36门克虏伯87毫米火炮、60门70毫米克虏伯火炮、42门57毫米诺登菲尔德机关炮、42门诺登菲尔德37毫米机关炮、10门37毫米速射机关炮、3万支步枪及刺刀等。

列强虽然都一致同意对华军火禁运,但是各国在许多问题上也有矛盾。尤其是俄国当时已经实际上占据了东三省,要求严厉对华军火禁运,最好是永久禁运。而且规定清军可在东三省设置一些马步巡逻队等,但只能拥有枪支等,不准拥有火炮。这不仅遭到了清政府高层的一致反对,因为这会让中国丧失东三省。除此,列强中也有国家反对,尤其是英国及对东三省觊觎已久的日本。日本公使甚至会面议和大臣奕劻,表达了严重关切,要求清政府一定不能与俄国单独缔结和约,坚决抵制俄国。这也明显反映了当时日俄矛盾的尖锐,还有日本对东三省的野心。

不管怎么说,军火禁运肯定要施行,清政府自知无力阻拦,但是还是想竭尽全力的来挽回,能争一分是一分。比较而论,以张之洞、刘坤一为代表的洋务重臣对于军火禁运反应最快,他们有着重要的军工企业和新式军队,如张之洞的自强军、湖北枪炮厂及刘坤一辖境内的江南制造总局,他们对军火禁运危害的认识最为深刻。对禁运条款的解读也十分到位,知晓禁运可能不光包括武器制成品,还将包括了兵工器械、原料及技术,禁运一旦生效,将对国内自行制械产生严重阻碍。但是他们只能通过不断的电奏反映自己的意见,在实际谈判中,他们的意见也往往被大局所牺牲,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而议和全权大臣为代表的奕劻、李鸿章主要秉持中央政府旨意,希望将和约之事尽快办理。李鸿章在办理对外事务上确实较其他人更有经验。但送也决定了李鸿章不会仅仅着眼于禁运军火一条之上。当他争取到将军火禁运年限不永远施行,暂定两年这一最低要求,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李鸿章即不断请求清廷早下决断,签下合约。从而使得联军撤退,清廷迁回北京,以免额外生出事端。但这也最后的正式文本埋下一个隐患:即对于军火禁运中的器料之禁并没能确定一个具体的种类范围,这为西方在禁运实施中留有很大自由度,而根据其需要擅自延伸。这在日后将会对清末新政、尤其是军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禁运在国际法中属于封锁待遇之一,任何一个受到承认的主权国家均不愿意接受任何形式、涵盖任何内容的封锁。列强以清政府肆意杀害外国在华公民及攻击使领馆,严重违背国际法为由,对华展开军事禁运,唯恐军事装备流入中国再次造成如此大规模的排外动乱。但是,如此联合封锁禁运,在中国近代史上尚属首次,国内薄弱的军事工业及动荡的局势,使得清政府以镇压内乱为由请求列强的宽恕与让步,列强禁运的理由作为消除禁运的一个重要说辞。列强最终将此次对中国的禁运加上了时限的条件,但是禁运范围被模糊化。列强期望的议和条约在对清政府的严格禁运下,即将完成签订,禁运虽早己开始,但在可预见的几年内,仍将继续下去。

军火禁运在条约签订后开始施行,施行的内容和涵盖范围确实是比较广泛的。禁运地点当然是中国,但是当时列强在华有租借地和势力范围,也要求禁止从本国控制的租借地内向华输出军火,任何国籍的人都不允许。而关于军火禁运的具体范围,中文文本是“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之各种器料”,范围是很宽的,但也是很模糊的。英国政府对中国武器禁运的范围最大,从最初模糊概念的武器、弹药到海军军舰的禁止输出到鱼雷艇、炮艇、战舰及任何弹药和武器,各国虽然都采取禁运,但是都没有明确的确定军火禁运的种类和范围,这在后期的禁运中也留下了伸缩的余地。而在禁运的执行上,列强对本国在华人员也采取严厉措施,严格执行了军火禁运,清政府的海关和地方官员虽然不情愿,也被迫严格执行了军火禁运,对有关军火物品的进出口进行了严格管制。此外在采取的手段上,也包括很多。第一就是在禁运前已经签约购买的军火的交付问题。按道理不应该禁止,但实际上禁止了。比如光绪二十六年(1900)6月11日,武卫左军通过天津补用知具唐润生与天津瑞记洋行定立合同,购买曼利夏无烟子弹六十万发,每千发合银四十八两其他杂费一千六百余两。唐润生交定金一万余两,但此次军火因为军火禁运,最终未能成行。6月30日,福建向德国杜西厂订购枪药两万磅、炮药一万磅,7月17日,因禁运作罢。7月17日上海方面与瑞生洋行的曼利夏步枪1.5万余枝、弹药100万发及铜帽、枪帽的合同,因军火禁止运出作罢。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也牵扯到英国、日本和美国等国家。第二就是禁止签订新的军火出售协议。第三就是延伸的禁止。这方面的范围就很宽,模糊也太大了。兵工生产机器尚且有禁购的理由,但铜铁铅是广泛运用的工业原料,而却被禁运国的禁运种类的伸缩性涵盖入内。均为禁运国擅自延伸的事例,无论其合理与否,仍然仅属于物质上的禁制,可是禁运国亦延伸及军事技能和军事技术人员的禁制。

由此可见各主要强国至少在禁运的初期确已切实履行禁运义务,并且在原料上扩大禁运范围,并且在技术上对华封锁。可知在其禁令的内容上和实际执行上各国都留有相当的伸缩余地,亦即具有弹性。当然此类弹性就会很自然使得各国间共同的禁运行动产生分歧,甚至产生争执。主要禁运国家出于各种情形产生的动摇与关系间的裂痕,将会在未来对禁运的权威构成挑战。此外,各国禁令保持着弹性,主要是为了提供驻华军队的武器装备及在华侨民的自卫武器,这为禁运打开了一个缺口,禁运国民众乃至官员私贩军火至华。凡此种种,主要禁运国家在大体履行禁运义务的同时,或有意或无意间破坏了禁运协议,这是禁运本身很大的弱点。

各国虽然都比较严格的执行了军火禁运,但是实际上根本无法完全禁止。军火禁运使得军火进口艰难,但也会使得军火物品价格飞涨,利润呈几何倍数来增加,所以走私必然会加剧。总会有走私的情况出现,比如清政府也会通过走私获得武器或者原材料,比如通过一个四品后补京堂叫左宗藩的人进口了老式毛瑟枪1000支及子弹40万发,清政府据说还奖励了此人,赏给头品顶戴。而且革命党也不断通过边境来走私军火进入国内,以作为在国内起义之用。而且在禁运末期,对中国港口的封锁,也早己不如禁运之初那般严格。如1903年,袁世則就将军械从上海转运,“庚子和约禁止军装输入中国二年。刻下虽届限满,然续禁驰禁尚未议定。而北洋各属炮台防营操演防堵,需用军火。故袁世凯月前曾电商端方饬厂代为制造。昨日已由飞鹰运输舰由鄂解头批军火到沪,后即由海天兵舰转解赴津,飞鹰运舰则又溯江上驶至鄂接解”。这时,从上海将军火转运已经变得可行,且未出现禁运国家阻拴的情形。这样的情势下,对华的军火禁运其实处于崩解边缘。

光绪二十九年(1903)初,“各国禁止装运军火来华,业已满限,闻俄国本欲展限,仍禁运载军火来华。而英、美、日本三国不允。谓中国近情,有不能不购军火之势。未便展限,故即驰禁吉”。俄国出于要独霸东三省的目的,当然是希望继续延长军火禁运,但日俄战争在即,英日德出于各自的政治、外交和商业利益的需要,也都实际上同意解除对华的军火禁运。但是当时在两年到期后,明确下令解除禁令的只有英国、日本和德国,美国后来也是同意的,法国态度不明确。不过当时对华军售最大的国家就是德国,其次是英国和日本,法俄美对华军售都是微不足道的,只要德日英三国解除了对华军火禁运,军火禁运就已经是崩溃了。这样持续两年的军火禁运到了光绪二十九年下半年就已经是结束了。

列强此次对华军火禁运,时间虽然只有三年,但对中国军队和军事工业建设还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时有人认为军火禁运有好处,认为这样可以倒逼中国加速发展自己的军事工业,并举出了南北战争时候美国也遭到了军火禁运而大力发展军工为例子。确实道理上是通的,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中国当时的工业基础远远无法和美国比较,严重的依赖外国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以及成品,根本无法瞬时间自立,反而会因为禁运更加的落后。此外就具体的海陆军装备上,禁运给予中国海军带来的禁制要大于陆军。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从空间而言,参加军火禁运的国家囊括了所有重要的世界海军强国及制造海军军备(如舰载炮)的国家,尤其以英、德为主,英德一直是清朝海军最重要的外购舰只输入国。在禁运期间内没有禁运国向中国提供军舰抑或海军军备的记载。从禁运的客观技术而论,禁运国家对于海军军舰以及其他海军军备这类重武器的控制较为容易,其庞大的体量,决定了其难以秘密地通过走私进入中国,而陆军轻武器则可走私的方式流入中国境内,禁运期间内,所发现的各禁运国家违规贸易,也以陆军轻武器为主。最后,辛丑条约带来的巨额赔款压力,使得清政府也再难以投入巨资进行海军的大规模建设,更這论购买。而在陆军方面,禁运期间,限制了之前合法而正常的军火输入,迫使军火的需求者们寻找其他途径来获取军火,这主要有两个途径,被动的方法是避开海关登记,主动的方法则是自制军火。未经海关登记这一途径而得到输入的军火即通常意味上的走私品。在三年禁运期间内,走私入口的军火较以往为多。但是这类走私多属于小型枪械(比如手枪、步枪及弹药)。多是由外国人、船员或归国华人从外国港口向中国港口进行走私。送仍然存在被查获没收所携军火及被判以刑罚的危险。即使是在非禁运时期内,这类走私行为仍然存在。遭受禁运,所能采取的最积极举措自然是自制军火,但在禁运期间,由于物料的缺乏,国内兵工厂的发展并不乐观。而晚清国防建设的重点也是倾向于陆军。但是国内主要兵工厂如汉阳兵工厂、江南制造局等兵工厂都因为技术严重不过关以及贪腐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生产的武器无论是在质量还是最起码的数量上的无法满足军队的需要,陆军的建设发展也滞后了。除此就是当时是日俄战争前的阶段,日俄两国都进入了紧急的备战状态,而战争注定要在东三省爆发,清政府自知是无力阻止日俄两国在东北开战,但也要预作防备,避免战争由关外蔓延到关内和沿海港口,所以就急需大量的武器弹药来组建新军或者是装备现有的军队,可是国内兵工厂产量及质量有限,再加上军火禁运,清政府在这两三年里虽有心加强军队武器弹药的储备,但却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影响到了后来日俄战争时的中立和防范事宜。日俄战争前,直隶提督马玉昆就曾根据自己与列强交手的经验推断出俄军必败,希望参战抗击俄军,但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就认为无力参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弹药不足,而且这确实是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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