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二章 年半白干无人怜
书名:成败人生路 作者:书呆子 本章字数:3046字 发布时间:2024-03-06

 

第六二章 年半白干无人怜

5月5 号,向河渠口头向闻昕宏提出辞职回家。闻昕宏问:“是马龙生叫你去合伙吗?”向河渠说:“不是,他要我去看一下都没去看。”闻又问:“那你为什么不干了?”向河渠说:“出于两点考虑,一是象葛工、小马一样我熬不下去了,你总是嘴里喊结工资又一直不结,我不能再白干下去了;二是离开我你完全可以生产了,又不准备开发胰岛素,我对于你,除了作为一个劳动力已失去了任何作用,而作为一个劳动力我干不过别人。 不愿成为累赘,我只有走。”

闻昕宏说:“工资是一定会结的,只是公司经济上----”

向河渠说:“经济困难对多数企业来说是共性,刚开始创业时能理解,所以葛马走时我不走,理解你的难处。现在你已有了支付能力了-----”闻昕宏打断向河渠的话说:“好啦,不说了,你帮我把执照办好,结给你。”

5 月12日向河渠呈上辞职报告,报告说:“依据承诺,办理执照的工作到今天上午已基本完成,老蔡说下午办好后打电话给您。鉴于本人难以适应贵公司的工作,特具报告辞去您所委派的职务,谨此上呈,敬候批复。”闻昕宏批的是:同意主动辞退。

结帐只结了当年2月21到5月12的帐。理由是今年正月初十(2月21日)上班到辞职当天。向河渠问:“以前的帐什么时候结?”闻昕宏说:“再过一段时间吧。我希望你冷静考虑一下,不要离开这里,你以前作了不少贡献,这样一走,会前功尽弃的。”

向河渠说:“假如你把以前的工资都结给我,我可以考虑是不是继续留在这里。”

闻昕宏说:“这样吧,先结到今天,从明天起你去帮我把税务登记啊一应手续都办好,我呢看看能不能再挤出部分钱来结结以前的帐。”向河渠又答应了,毕竟还有十八个月的帐没结呢。十八个月里只以付款凭证支付了一千五百元,按六百块一个月计算,还有九千三,即便按四百五计算也还有六千六呢,他不能不违心地答应。

税务登记证也办妥了,其间还协同处理了一起工伤事故,到5月25日向河渠再次去要求结以前的帐,闻昕宏仍然百般推托。向河渠万分无奈地说:“闻老板,对帮你结束无产可生局面的三个元老,你都这样无情吗?你一定要逼我们通过法律手续来要回我们应得的报酬?”

闻昕宏说:“我早就说过任何人的报酬只能是效益中的一部分,在产品形成销售前,你们做的一切有效益吗?更何况之前我还给了你们,尤其是给了你几千呢。”

向河渠这才明白那拖欠的十八个月,闻昕宏根本就没打算给钱,连同没日没夜地为他小试付出的辛劳。他觉得自己就象《祥林嫂》一文中的祥林嫂——真傻,真的。还亏掌握了这门技术革新,要不然真冤哪,真的!

7月8日申请仲裁,开庭时闻昕宏出示了该公司已于2000年1 月16日受到吊销执照处分的证据,仲裁庭无权审理;再于9 月21日告到法庭。法庭认为该公司没领执照,不能算用人单位,不可按劳务争议案处理,向河渠提供的三十九证据只能证明在闻昕宏处干过活,不能证明具体天数、劳动数量,劳动争议中举证倒置的规定不适用于劳务争议。

说到证据,向河渠本有很过硬的人证,就是马龙生的和葛乃贤。

这两人与向河渠一样是受害者,葛乃贤打工一年,马龙生二十个月,如从拿钱数量说还没有向河渠拿得多。找他们时都写了书面证词,通知出庭时马龙生说是去了浙江,葛乃贤也恰巧有事到丈母家去了。出庭日期是早就告知的,这一天的不来是借故回避。闻昕宏有没有做工作,不知道,但内心不敢与老板作对,企图能拿到过去的工资却是不来的根本原因。

要是他们知道闻昕宏的观点,再拍马屁也没用;要是他们帮助向河渠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工资的话,他们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知道这两点,他们也就会出庭了。遗憾的是他们事前不吭声,事到临头龟缩在后不出来,向河渠想做工作也无从做起,这才使原本证据确凿的官司变成证据不足,不是很让人遗憾的吗?

有什么办法呢?千个钱难买个“愿”字,人家不愿,无何奈何。他在《如梦令.葛马作证不到庭》一词中说:

     法庭传唤不到,都说有事偏巧。其实存侥幸,老板面前讨好。

错了,错了,越软钱越难要。

 说起来葛、马真错了,要是不积极支持向河渠打赢官司,论贡献他们没法与向河渠比,私人关系也差一截,向河渠没要到钱他们会要到?这不是做梦吗?可天下这样的人还不少,你有什么办法?

法庭说此案很难处理,动员向河渠撤诉,向河渠不服,以《含冤受屈谁来理》为              题向政府、法院发出申诉。

向河渠在申诉中说:

“对于本案我认为:

应按劳动争议立案。其理由是:第一、双方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据《法制日报》知识长廊所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别》一文的介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有无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是两种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我向法庭提供的39份书证中就有被告手书的批示、工作指示、岗位责任合同书等24份,足以证明我属被告管理,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

按劳动争议或劳务争议立案都无明文规定,应从实际出发比照有关法律处理。被告的执照被吊销,但公章、执照没有上缴,在原地点用原固定资产、原企业名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一切与原企业一样,这是客观事实。法律没有将未领执照的经济组织列入劳动法适用范围,但在不适用劳动法的对象中也没有列入,显然这是一种并非普遍现象的特例,没有明文规定的处理办法。在名与实的问题上,法律历来是注重实际的,就如没有领结婚证的夫妻,法律也承认是夫妻关系一样,未领执照的经济实体也应当视为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由于我与被告根本就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是不应按劳务争议立案处理的,同时被告又是事实上的用人单位,所以应按劳动争议立案处理。

纵使按民法审理,也应按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计算我应得的报酬和补偿。依据《民法通则》第三106、134条规定,被告闻昕宏应支付我的报酬,赔偿我的损失。我的损失是什么?由于闻昕宏未领执照,使他不能成为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如果因此不能按劳动争议处理,我的利益势必受到损害,这就是他应赔偿的损失。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应按劳动争议案处理。

这是我要申诉的第一点。第二点,司法部门应当为民伸张正义,而不能纵容邪恶。我所提供的39份证据明白无误地告诉阅读证据的人们:我于2000年6月工12日进厂直到2002年5月20日还在为公司办税务登记证。不同时期的小试记录、老板下达的书面指令、莶署的岗位责任制合同、残存的有批复的请假条,还有被告出示的2000年6、7、8月,2002年2到5 月的工资表都无可辩驳地告诉人们,我在两年缺十三天的时期内一直在为被告打工。法庭却认为证据不足,要求提供具体干了多少天、干了些什么具体的工作。

作为打工者,出勤厂里有考勤表;请假有请假条,不向老板要证据,却向不保管证据的人要证据,这合情合理吗?我是老板的主要助手,主管着技术、生产和琐碎的日常事务,才得以提供39份证据,还被认为证据不足,动员撤诉。说不撤诉还得追加1100元的费用。

象马龙生(曾任过车间主任)、葛乃贤(化工工程师,主管前期的小试)周建明(曾任过经营科长)老板极少给他们下达书面指示,更拿不出证据。还能指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到血汗钱么?

非法经营、肆意侵吞劳动者血汗钱的闻昕宏之流逍遥无事,辛勤劳动的打工者却求告无门。这天平路上的法庭是怎么了?她到底是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人民伸张正义呢,还是在纵容非法经营、鼓励侵吞他人的利益?

盼领导给予指示,指引我索回应得的报配。”

信是发出去了,有人问:有用吗?有用没用,请读一读他的《忆王孙.何人怜》就知道了。他在词中说:

   为闻打工近两年,十八个月不给钱。官家法庭意竟偏,我的天,含冤受屈何人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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