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8章 审判原则(二)
书名:宇宙巡视组之人间道 作者:智仁勇列 本章字数:2767字 发布时间:2024-01-05

法庭上,司空枭和李乐瑛据理力争。一度又一度的把坐在对面的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公安分局派来的警员、以及第三人徐日光说的无言以对。

庭审结束,司空枭对这次审理还是比较满意的。“看来这一次,你嫂子的处罚应该还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再撤销了,他们可就无法又弄一次了吧?”他对李乐瑛说道。

李乐瑛却颇显成熟的叹了一口气,“哥呀,据我所知,很多案件的审理可不是谁有理谁就能赢的。就好像起初接手案件那些腐败的警察,他们都是收钱做事的。

现在到了法院这个阶段,虽然庭审上看不出有哪个法官受了贿。但是哥你要知道,咱们告的实际上是市政府。

一个区级法院,是不是真的有胆量,否定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我觉得这个可能性不大,这跟谁有理、谁没理也没有太大的关系。

哥,如果你一直都坚持不动用咱们背后的关系,就这么强撑下去的话。恐怕到最后,也很难得到什么公平、公正的结果。”

同行的王迪嘴唇动了动,似乎想说什么。司空枭轻轻拍了拍妻子的肩头,笑着说道:“小瑛啊,反正这也不是什么大事。哥做了这么久的普通人,已经都有些习惯了。

其实我也想看看,眼下这个世道。是不是没有钱、没有关系的普通老百姓,就得任人随便的欺负,就真的没有什么活路了。”

三个人一边说着,一边开车一起回了家。一周之后,船营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便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到了司空枭的手上。

拆开一看,还真的让李乐瑛给说中了。庭审过程当中,司空枭这边所提出的一切质疑,对案件的所有看法,没有任何一条被法院所采纳。

审理此案的法官,简直就是若傻若聋、如呆如盲一般。判决结果为:驳回撤销对王迪拘留处罚的请求,驳回对徐日光执行拘留处罚的请求,驳回对徐日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立案侦查的诉讼请求。

总之一句话,就是基本无理由的驳回司空枭这边所有的诉讼请求。而审判依据,更是让人气得直想骂娘。

那依据竟然只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原告对于其诉讼主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对于被告方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也没有任何有力的反对理由。”

“上诉吧,如果终审也是这个样子,那我就打电话给小费和楠楠,用我们的手段来解决这件事。”司空枭叹了口气,对李乐瑛说道。

很快,李乐瑛就写好了《行政上诉状》。并且上诉请求当中,还多加了一条“依法追究第三人徐日光制造和使用伪证,陷害他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这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双方互相举证、质证时才发现的。因此加入二审的申请当中,并不算不合法律规定。

很快,中级法院就依法受理了案件。很快,中级法院就组织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事实上,二审的庭审过程,和一审并没有什么不同。各方该说的话,其实早就都说过了。

二审开庭后不久,终审判决便随即作出了。中级法院认为:首先,所谓的斗殴事件,是发生在王迪经营的幼儿园。王迪不可能在自己的家里,主动去和别人打架。

其次,在民警接警办案的当天,曾经给王迪戴上过手铐,并要求王迪承认打人。对被殴打致伤的当事人使用约束性警械,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法》之规定,属于办案程序违法。

再者,能够证明王迪打人的证词,是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询问同一证人,且该证人前后证词不一致,反而被公安机关采纳的结果。理应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

另外,公安机关对打人致伤者和被人打伤者,均作出同样幅度的处罚,且打人致伤者不实际执行。显然是有失公允。

综合以上,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撤销昌邑公安分局对王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二审法院也认定,市政府、一审法院、公安分局对于徐日光案发时是孕妇的认定,以及对其拘留但不实际执行的处罚。

和对徐日光“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没有事实证据,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合理、适当。所以予以维持。

当然这一项判决结果,还要大大得益于出警当天,警员周建坤和徐速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全都莫名其妙的坏掉了。至于司空枭拍的那些照片,法院根本都不予理采。

最后,对于上诉人王迪所提出的,应当按照“伪证罪”对徐日光立案侦查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要审理的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故二审法院不予审理,直接驳回。

拿到这样一份表面上看起来是“各打五十大板”,致使双方又重新退回起点的终审判决。经历了这么多次打官司的司空枭,心里其实清楚,这已经算是一份良心判决了。

在没有收这边一分钱,甚至也都没有喝到你一口水,听你说她一句好话的前提之下。二审法官能够秉公办案,顶着可能会得罪市政府官员的压力,替王迪主持了公正,确实并不容易。

至于案发时徐日光是不是孕妇,或者能不能被认定为孕妇,其实都是模棱两可的事情。在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法官也不敢把这个案子,给移交到刑事侦查机关处理。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必定,谁的“乌纱帽”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司空枭咬了咬牙,又看了一遍判决书,说道:“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了,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那老子就去你们公安局告你,告到你‘扒皮’回家为止。”

行政诉讼部分刚刚结束没两天,就到了“徐日新状告王迪、司空枭夫妻民间借贷案”的开庭审理时间。

本案由于“争议较大”,法院决定,由原来的林杰法官独任审理,改为依法组建合议庭。并且由昌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刘国斌担任审判长,林杰担任审判员。

庭审过程基本上是毫无波澜,审判长刘国斌其实只是林杰请来的一个“牌位”。他坐在最高处的位置,几乎都快要睡着了。

不过对方请来了一位颇有几分姿色的女律师,好像是叫做郭琳琳。只有她在法庭上极为卖力的,滔滔不绝论述着“借贷关系”的成立事实。

凭着徐日新手头的那点一看就是故意打擦边球的证据,就算她们能说出“龙叫天”来。只要是稍微有一点经验和常识的人,就可以认定她并没有真的借钱给过王迪。

不过有一件事还是有些出乎司空枭的意料,那就是对方找了两个证人出庭。她们竟然就是那天晚上,去李姐的饭店一起吃饭的两个孩子家长。李木子和梁雨馨的妈妈。

这两个死老娘们,上庭之后就一口咬定,她们当天晚上全都亲耳听到了。王迪和司空枭夫妻俩,当着在场众人的面,承认了欠徐日新三十万块钱的事实。

司空枭当然不能当庭打人了,他也不可能觉得,这两个妇女单靠打一顿就能让他出气。别人或许都可以原谅,但这种无缘无故就陷害他司空枭的人。如果她们不死全家、灭九族,司空枭就会觉得生活都没什么意义了。

不久之后,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下达。认定司空枭和王迪夫妻,共同向原告徐日新借款三十万元的事实。本息合计,判决二人立即归还原告徐日新华夏币三十六万元整。

若于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全部归还欠款。则按照实际所欠金额,以原借贷合同所约定的二倍数额加付利息,计年利率为百分之四十。

看了一遍《民事判决书》,李乐瑛的表情显得有些哭笑不得,“难道身为在职法官,他都不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百分之三十六吗?还是他收钱收的太多了,把自己在这个案子中的‘审理费’都给算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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