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则天之后,唐朝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变化,均田制逐渐破坏,租庸调法已不再适用于唐朝的初期。
780年,唐德宗开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宰相杨炎所创立的一种税收制度。
随着土地兼并的快速发展,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四处逃亡。
当农民逃亡时,政府经常责令邻保(邻居)代交纳租庸的租金,结果造成更多的农民逃亡,导致维持租庸调制一直非常困难。
此外,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安史之乱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改革势在必行。
779年,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施两税法。
第二年正月,正式以诏书公布。
两种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和土地,就算是当地人,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
财产税和土地税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收,而是按照贫富等级征收。
这是我国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重大变化。
从那之后,再没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土地并购限额。
另外,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为本,而是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越来越以土地为主。
具体办法是将建中时期前的正税、杂税、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的“两税元额”。
按垦田面积、户等高低摊分,将这一元额分摊给每户。
从今以后,各州、县的元额不得减少。
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
无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种税法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取消租庸调和各种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第二:量出制入,政府应先预算支出,以确定赋税收总额。
事实上,大唐朝廷以779年的税收收入分配给各州,作为家庭税和地方税的总额。
各州以历年收入最高的年份,再分配给各地,作为两项税收的总额。
因此,全国没有统一的家庭税和地方税的定额。
第三:户税按户等高低征收,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家庭划分是基于财产的数量。
征收户税时,大部分钱都要转换成绢帛来计算,而征收的钱只是一小部分。
第四:地税按亩征收,征税的土地,以779年的垦地数为准。
第五:无论是户税还是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份交纳,秋税限十一月份交纳。
因为有夏秋两征,因此新税制叫作“两税法”。
第六:对不定居的商户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其与定居的人负担平等。
两税法统一了中唐时期极度混乱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
但在实施中存在许多缺点,长期不调整家户等,不能落实贫富负担的原则。
两税的中户税是按金钱计算,由于政府征收资金,市场上的货币流通不足,很快就会出现金钱重、物质轻的现象。
这也导致农民要出售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来纳税,这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在两税法的制度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
富人强迫穷人在不转移税收的情况下,逼其出售土地,到后来农民无法支付赋税,只能再次逃亡。
因此,土地集中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而农民则更多地沦为佃户和庄客。
由于没有更好的税收制度来取代,这种税收制度已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追求的基本税收制度。
两税法的作用:使统一唐代中期以来极其混乱的税收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保障国家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本的税收制度。
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表现封建政府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两税法的规定:贵族、官僚和商人都要纳税,这扩大了税收来源,增加了朝廷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它在稳定政治形式和减轻人民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延续了唐朝近100年。
实际上,这一改革不仅在当时的唐朝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以往税收制度的一些长期问题,推动了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特别是在宋朝时期,宋朝的两税法就是基于唐朝的两税法进行改进和完善的。
因此,可以说,唐朝实施的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