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时期,法律非常严厉。
公元579年,杨坚掌权后,对北周的法律进行了重新修改。
隋文帝在位期间,两次命人修订刑法,制定了《开皇律》。
《开皇律》一共有12篇,条款更为简洁,刑罚也较轻。
它废除了前朝的残酷酷刑,如枭首、车裂以及诛及子孙的孥戮。
其中,减刑条例有81条,流刑条例有154条,徒刑、杖刑等有1000多条,只保留了500条律令。
刑罚分为五种:死、流、徒、杖、笞。死刑又分为绞刑和斩刑。
流刑又分为1000里、1500里、2000里。
徒刑又分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从60根棍子到100根棍子,笞刑则分为10至55等。
新法还规定,对于有冤案的案件,县官不处理的情况下,可以上诉经过郡及州,如果还不受理,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州刺史对死刑的处决权也被取消了,必须经过皇帝批准才能执行死刑。
与前代的刑法相比,《开皇律》更加宽容、简明,这是法律史上的进步。
然而,这种新的封建法制明确规定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规定,使官僚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在八议范围内,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人以及七品以上的官员,都可以减轻一等罪行。
而九品以上的官员可以用金钱来赎罪。
显然,这项法律主要针对普通百姓。
另外,这项法律还规定了十条重罪,也就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德、大不敬、不孝、不和睦、不义、内乱,这些罪行被用来镇压人民的反抗。
当统治阶级执行法律的时候,他们常常不遵守《开皇法》的规定,随意生杀、律外施刑,私设公堂,这些都是常见的事情。
总的来说,隋朝的法律在北齐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隋朝的法律对后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它被东亚国家的法律所取代,后来唐朝也对《开皇律》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然而,隋文帝经常在法律之外施行惩罚,每当殿廷杖杀大臣时,甚至偷一钱或三个人共偷一瓜的人也会被处以死刑。
杨广继位后,受到随文帝的影响,他下令重新修订律令。
隋炀帝统治时期,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进行了多次改革。
之前,隋文帝继承了前朝的州、郡、县三级制度,并在军事地位重要的诸州设立了总管,总管兼任所在州的刺史,统辖邻近数州的军事。
其中包括太原、扬、荆荆、益四大总管,统辖多达数十个州。
在赋役制度上,隋炀帝也进行了改革。
他废除了妇女、奴婢和部曲的徭役,把男子的成丁年龄从21岁改为22岁。
这是因为当时国家控制的户口较多,府库富足。
然而,几年后,隋炀帝过度兴修土木工程,滥用民力,赋役剥削日益严重。
许多农民采取诈老诈小、隐瞒年龄的手段来逃避赋役。
605年,由于并州总管杨谅发动起义反抗隋炀帝,杨帝下令废除了总管制,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军队的控制。
实际上,在隋文帝时期,东汉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度已被州、县两级制所取代。
607年,隋炀帝下令将州改为郡。
隋军平定吐谷浑后,又增设了四个郡。
当时,全国共有190个郡和1255个县。
同年,新修订的《大业律》共有500条,分为18篇,废除了《开皇律》中的严格规定。
不久之后,杨帝对外征高丽并大兴土木工程,对人民实行暴政。
面对人民的反抗,杨帝采取了严厉的刑法,导致《大业律》成为一纸空文。
此外,民部侍郎裴云提议实施大索貌读,以搜刮隐匿人口。
具体方法是,官员根据户籍登记簿上的年龄信息,检查本人的身体,查看是否欺骗年龄或有诈老诈小的行为。
一旦发现户籍信息不真实,保长、里长等人将被发配到远方劳役。
隋朝还鼓励人们互相检举,如果检举成功,被检举家庭将代缴赋税。
这次搜刮达到了增加徭役和增加新附口的目的。
据记载,当年进丁人数达到了24万3千人,新附人数达到了64万1千5百人。
后来,唐朝进一步完善了貌阅的方法。
另外,隋炀帝还对兵制进行了改革。在开皇年间设立了骠骑将军府,每府置骠骑、车骑二将军。
607年,隋炀帝将骠骑将军改为鹰扬郎将,车骑将军改为鹰扬副郎将军,隶属于各卫,统领府兵。
还将大都督改为校尉,帅都督改为旅帅,都督改为队正。
609年,鹰扬副郎将改为鹰击郎将。
613年,隋炀帝第二次征辽时,为了扩充军队,募集了骁果,即勇猛、刚毅或勇敢的死士。
最终,隋炀帝被骁果击败。
隋炀帝在一定时期内,加强了中央集权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改革。
然而不久后,他自乱其制,大大削弱了改革的作用。
他还在官员选拔制度上创立了进士科。
与后来的唐朝不同,当时考进士科的人很少,政治地位也不重要。
然而,这一科目的出现标志着科举制度的产生,对日后唐朝的选举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