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12月29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试行),《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
其实,在之前,围绕着教育惩戒权就已经展开了讨论甚至是争论。教育惩戒权需要用法规来保障,这是一种进步,还是倒退?在政策制定的背后,是伤痛!
自古以来,老师与学生之间,关系其实都很清楚:施教者和受教者。
一日之师,终身为父。被许多人奉为上训。
老师教育学生,及时纠正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不良行为,采用惩戒的方法,再正常不过。其中,戒尺,就是惩戒的工具。
有这样一个故事:明成祖朱棣生性顽劣,朱元璋为他请了许多老师,他都不听。对老师又打又骂,有的老师被他打断手骨、脚骨,有一个还被他打瞎了眼睛。朱元璋后来听说徐善述是个好老师,下旨命徐善述前去担任朱棣的老师。
徐善述一改过去老师硬压的办法,每次授课,跪在朱棣面前,把书顶在头上,一边教,一边让朱棣读。
朱棣看见徐善述对自己如此敬重,如此尽心,顽劣的心象石头一样给徐善述软化了。从此,跟着徐善述好好读书。
朱元璋有一日恰好碰见,顿时大怒,颠倒,颠倒,先生跪在学生面前,反了!
他将徐善述扶起来,又将朱棣责骂了一番。赐给徐善述一根戒尺,说:“这根戒尺如朕亲临,皇子如果再不听话,爱卿就用戒尺打他的手掌。”
有了这根戒尺,朱棣有些害怕。从此,跟着徐善述好好读书,再也不敢调皮捣蛋了。
传说,老师教训学生的戒尺就是那时候传下来的。
其实,在此之前,教书先生就已经有戒尺用戒尺了,年代不可考。
但是从这个故事中,有两点我们可以注意到:其一,朱元璋大怒所说颠倒二字,正是对师生关系和地位的正常解读;其二,当学生顽劣的时候,是需要惩戒才能保障授课效果。
朱棣只是个个例,实际上自古以来,教师惩戒学生就是天经地义。
过去多少望子成龙的父母在送孩子去学校时,都一再请求老师该打打,该骂骂,一定要严厉,唯恐老师不尽心管教。
而那些好学之人,对老师更是毕恭毕敬,态度谦卑。
明代宋濂在《送东阳马生序》中写道:“余立侍左右,援疑质理,俯身倾耳以请;或遇其叱咄,色愈恭,礼愈至,不敢出一言以复;俟其欣悦,则又请焉。”
对老师何等恭敬,哪里敢和老师顶嘴。
现在呢?
教育惩戒权让政策来进行保障,我想,最主要的就是施教者和受教者两个主题都出现了偏差,社会上许多人的价值观念出现了错误。
首先,独生子女多,家长对孩子太娇惯,导致学生不受教,老师惩戒反而被责被骂,甚至被打。
某校教师课堂上制止学生违纪,该生不服,老师口气严厉了一些,就被该生拽着手指头从教室前面拖到后面。事后,该生父母还到学校大闹,指责教师处理方法不当,要上告到教育局。学校不但不为老师撑腰,反而责令老师向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
寒心哪。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教师因为惩戒被报复,被打骂,几乎成了常事。
不仅仅是惩戒,就算是不惩戒,也有学生打骂老师,某学校学生因为请假外出老师不允许,就纠结同伙,殴打老师。
虽然《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实际上事后,学生年龄小,学校又总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老师被打总是不了了之。
这些状况的发生,和社会大环境有关,和家长态度有关。熊孩子背后是熊家长。
老师们受到了打击,一个一个缩着脖子,不敢再高声怒斥,见到学生违纪也不敢制止,长此以往,那些学生会怎么样?最终受损的是谁?
其次,教师队伍个别人惩戒方式不当,超越界限。
现在有些学校,过于追求升学率,强调对学生严抓严管,唯恐管制太松影响学生学习。严抓严管没有错,但有些老师在实际操作中超出了管制的度。
比如某些老师惩罚过重,有些惩罚方式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也是造成师生冲突,家校冲突的原因所在。
而还有一种情况是老师无法确定怎样才是过界,怎样才不过界。有时候老师的言语和行为并没有什么大差错,因为孩子的承受能力酿成悲剧的也不在少数。
那么,究竟如何才好?尽管教育惩戒权以法律形式得到保障是因为有了伤痛,但是我们毕竟要疗伤不是?
本次《规则》的出台,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划定了“正面清单”,明确了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还根据违规程度轻重,划分了三类不同的教育惩戒措施,从“点名批评”到“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等多项条款,赋予了教师行使教育惩戒的法定权利。从《规则》来看,教育惩戒不仅是教育的权利,是“可以”使用的手段,更是教师的义务,是“应当”采取的措施。比如,对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另一方面,《规则》也明确禁止了七类不正当教育行为,为教师行为划定了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负面清单”的划定,既有利于教师区分教育惩戒和体罚,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教育惩戒,也有利于社会监督,更好保障学生的身心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规则》的出现为老师实行教育惩戒权提供了扶手,是一种进步。
但是如何用好教育惩戒权仍然是一个挑战。有了实施细则,并不意味着教师就敢用、就能用好教育惩戒权,也不意味着过去存在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离不开家长的理解和配合,离不开大环境的向好,离不开学校的支持。更加考验老师的水平和素质,一系列挑战依旧存在。
出了问题不怕,只要善于反思,勇于改过。
教育托起的是明天的太阳,希望社会各界通力合作,让教师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让老师敢管,能管好,用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