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成律师,是北京知名律师,他今天发文称,错换人生28年的当事人姚策,与其亲生父母已经提起上诉。周兆成律师继续接任代理律师。
据周兆成律师文中所说,姚策想用自己的人生经历,推动我国立法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一,事件回顾:
九江小伙姚策在今年2月被查出肝癌晚期,要救命只能做肝移植,母亲许敏决定“割肝救子”,但却在检测时发现养育了28年的儿子姚策并非亲生。她立刻联系当年的生产医院,并找到了当时和自己同一产房的产妇杜新枝,经过DNA检测,证实是两家人的孩子抱错了,两家人都经历了28年的错位人生。而更让许敏没想到的是,姚策的生母杜新枝竟然也身患肝癌,刚做完手术。
据杜新枝说,因为自己有乙肝,因此孩子一出生就第一时间给孩子打了阻断针,就是为了阻止孩子将来发病,但没想到,由于医院的错误,这支本来应该打在姚策身上的阻断针却打在了健康的郭威身上。
之后,姚策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提起诉讼。
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共计76万余元。
而今,姚策已经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意义是什么?
姚策说:我想活下去。我想这是他最直接的动力。
周兆成律师说:他想推动精神赔偿法治进程。
精神伤害是无法衡量的。拿七十六万来买断二十八年的错位,够吗?
我们注意一下一审赔偿的具体金额: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这里只有40万是精神赔偿。是三个人的精神赔偿。
当得知人生错位的时候,姚策已经身患肝癌,无论他的养父母和亲生父母,还是他自己,精神的创伤怎么去衡量?
40万,等于买了一条命的同时,还买了这两家人的精神。
有一些伤害,真的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在心窝子上戳刀,戳完了给点钱就算完了,这当然也是因为既成事实之后的无奈。但是精神赔偿的金额是否应该提高呢?
我国法律规定: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 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具体金额可以参考具体案件情节,当事人承担能力,当地实际经济水平等因素。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从这个规定来看,精神抚慰金的金额标准确实不高,虽然法官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有了提高,但还不够。
精神损害是无形的,甚至有些伤害是不可逆的,甚至远远超过生理伤害。
若是,真的能通过这样一件事,推动精神赔偿领域的法治进程,可以说是意义重大。
三:不是不可能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逐渐走向完善的,根据人民呼声,实际需要,已经做出了很多调整。比如,刚刚进行的未成年人量刑年龄的调整,降低到了十二岁。就是顺应时代发展,贴合民情的进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发,给受害人家属带来巨大伤害,对社会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而那些凶残的未成年人,却借着未成年逃脱惩治,在社会上继续充当定时炸弹,十分不利于社会和谐。
因此,这一调整可谓是顺应了民心。
那么,错换人生的案件是否能推动法治进程呢?我们拭目以待。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白,法律调整不是一件小事,是需要多方论证的。
我们可以呼吁,但不可愤激。理性看问题,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