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原告律师在电脑上调出一份文件,张无金可以清楚地在面前的电脑屏幕上看到。
只听那律师说:“这是被告张无金,与原告湘南市邮政储蓄银行,于今年七月十五日,在该行内签署的贷款合同。
本合同签约双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以昭信守。
本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本贷款的用途为—— 用以扩大岭南市飞天猪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规模和范围。
贷款期限是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贷款利率按年平均百分之十的利率计算。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期限内,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愿以所拥有的房产—— 岭南市海景华府七栋1819号为抵押物,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裁决后,强制进行执行。”
说心里话,这是张无金第一次看到这个贷款合同。当他仔细查看借款人信息时,不禁大吃一惊。
上面有关他的信息,如生日、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等,都准确无误。更让他吃惊的是,上面借款人的签名,正是他本人的签名!
这真是“哑巴吃黄连 —— 有苦说不出”呀!自己明明没有签过这个合同,怎么所有私人信息全都准确,甚至连签名都是真的。
如果真的是自己签的合同,拿到了一千万的贷款,被人家告上了法庭也就认了。可这明明是被别人坑了,还要替骗子背锅。这个案件如果被判决原告胜诉,那自己可真地成了“炊事员行军——天天要背着锅”了!
“被告张无金,先说说质证意见吧。”法官的话,一下子把他从遐想中惊醒过来。
“被告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郑律师起身,代替张无金答复道。“我们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是不可能在那个时间点,跑到湘南市签署这么一份合同的。”
“被告说明一下证据名称、证明目的。”法官盯着被告席,进一步指示道。
“好的。”郑律师回答道。他说着在电脑上调出两份文件,“第一组证据是岭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察中队阮警官开出的《报警回执单》和《受案回执单》。
我的当事人,曾在今年五月十三日发生家中被盗事件。当事人的几乎所有重要证件均被盗贼窃走,其中就包括身份证、驾驶执照、银行卡、房产证,户口簿、社保卡等。
这张《报警回执单》记录有案件发生日期,回执号和查询电话。《受案回执单》则有接警编号,案件编号,警方的联系人和电话等。
这两份证据证明的目的,是说明,我的当事人在这些重要证件全部被盗而丢失的情况下,在他远门出行都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不可能在两个月后,在没有任何身份证明原件的当时,跑到湖南省湘南市与当地一家银行签署任何贷款合同的。
第二组证据,是警方开出的《被盗物品清单》,上面详细列出了所有被盗物品,包括上面所说的身份证,房产证等等。这组证据是证明,当事人的重要身份证件等确实被盗而丢失。”
“案件侦破了吗?”法官一边问,一边在眼前的案卷上写着什么。
“还没有。案件有所进展,我的当事人一直与警方保持着联系。”郑律师回答道。
以上的这些证据,在郑律师与他沟通时,张无金事先就已经知道了,这也是辩护方最为重要的证据支撑。在自己身份证明全无的情况下,不可能签署任何合同的,何况是一笔巨额贷款合同,这在逻辑上是很说得
通的,他想。
“被告出示的证据,《报警回执单》只能证明警方接到了报警而已;而《受案回执单》能证明确实发生了盗窃案件,否则警方是不会受理此案的。”原告律师回应道。
接着他又开始质询道:“但是,问题是《被盗物品清单》。这些所说的被盗物品,只是被告一面之词,究竟被告所说的那些重要证件是否真的被盗,只有等到警方侦破了此案,追回赃物,才能知晓。
所以被告家中被盗,并不能证明他的身份证明等证件真的丢失了,更不能证明被告不能签署这份贷款合同。”
张无金一听对方竟然可以这么辩解,差点儿气炸了肺。自己家中真的被盗了,那些证件真的丢失了,自己还一直为此四处奔波,办理补办手续。
现在对方的律师竟然污蔑自己谎称证件丢失,真是“是可忍,熟不可忍”呐!
他越想越气愤,真恨不得扑过去,狠狠地揍那个家伙一顿。
他又偷偷地撇了胡璇一眼,发现她秀眉紧锁,瞪着两只大眼睛,紧抿着嘴,眼中冒着怒火,死死地瞪着那个原告律师。看来,她也是被对方律师的狡辩激怒了。
郑律师据理力争,他说:“原告质疑被盗物品的真实性,只是原告毫无根据的猜测,不能作为事实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说的被盗物品清单不属实。要知道,欺骗警方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我的当事人在其证件被盗之前,已经跟岭南市当地银行贷款了五千万元,用于公司的扩张,所以没有理由再向原告贷款用于同一个目的。
我的当事人被盗取的身份证件,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盗用,骗取原告的贷款。原告在审核借贷申请过程中,一定有疏忽,以致被不法分子骗贷得逞。”
原告律师辩驳道:“原告银行的贷款合同,是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以光明正大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与原告之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署贷款合同,需要被告的身份证的具体信息,抵押房屋的房产证的详细信息。原告银行对于贷款申请的要求和审核,都是极其严格的。录入的信息,必须是全面、真实和准确的。如果借贷人缺少任何这些信息,贷款就不能获得批准。
如果被告不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的话,原告是无法获得这些信息的,所以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书,体现了借贷双方的真实的意愿。”原告的律师滔滔不绝,侃侃而谈。
“被告张无金,这个贷款合同上,借款人的签字,可是你签的?”法官冲着被告席问道。
“不是。”郑律师答复道。
“那你在这张白纸上,写上十个签名。”法官说着,从抽屉里拿出一张白纸,示意郑律师上前来取。
接过郑律师拿过来的白纸,张无金在上面连着写了十个签名。他刚要递给郑律师,又听法官发话了:“被告自己与合同对比一下,告诉我两者有多少相似度。”
张无金看着屏幕上借款人的签名,又把手中的那张白纸放在屏幕傍边,将屏幕上的签名,跟白纸上的签名做了一个比较。
乍一看,两者极其相似。可再仔细看时,在一些细的地方差别就出来了,主要是在笔画的轻重缓急上。他知道假冒者肯定练了不知多少遍了,但在细节上总是能看出不同的。
他如实地告诉了郑律师,有百分之九十五的相似度,郑律师也如实回复了法官,并把那张白纸也给了他。
法官拿着那张有十个张无金签名的白纸,对着面前的屏幕,仔细地一个一个比较起来。
比较完毕,他抬头向台下的原告和被告席问道:“原告和被告双方,还有其它证据提交吗?
“没有。” 原告律师和郑律师都表示没有。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法官宣布道。“主要围绕这份贷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发表各自的辩论意见。原告方首先发表。”
“我们发表两点意见啊。第一点,这个贷款合同肯定是有效的。理由是这份合同有借贷双方的所有所需信息,特别是双方的签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第二点,被告所提出的,身份证件在本合同签署之前被盗一事,并无证据证明其身份证件确实被盗,也无证据证明这些证件被他人盗用。
因此,请求法庭批准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律师一字一句地陈诉道。
“下面被告张无金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面无表情地指示道。
郑律师起身,简单整理了一下领带,然后面向法官郑重地陈诉道:“首先,我的当事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形式的贷款合同,也从未委托任何人这样做过。原告出示的那份贷款合同,绝非我的当事人所签,因为他的重要身份证件和房产证件在合同显示的签署日期之前两个月,已经被盗丢失了。
其次,在我的当事人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方签署了有被告人信息和签字的这个合同,那原告方一定疏忽了对签字人和证件的核实,因此这份合同是虚假和无效的。
我们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否定、驳回。”
“好,辩论结束。”法官抬起头宣布道。“就本案,原告和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调解?”
“同意。”郑律师代表被告回道。
“不同意。”原告律师回复道。
“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双方做最后陈诉。”法官指示道。
“没有追加意见。”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觉得已经做了最后陈诉,于是先后回答道。
“砰!”
法官举起法槌敲了一下,“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下午复庭宣判。”